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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合伙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9-11-26 14:41

  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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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何选择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他是有限合伙人。


  实际上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在50人以下,但实际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突破了50人的限制,普遍采用了隐名合伙的方式规避50人的限制,即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上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并不是商事主体,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无需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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